甲、乙、丙三个公司在S市设立A灯具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甲公司以商誉作价出资20万元,乙公司以货币出资10万元,以劳务作价出资35万元,丙公司以厂房作价出资35万元。但在公司登记时,工作人员指出股东出资不符合法律规定,经过更正后公司得以成立。该公司2016年发生如下事项:公司董事会通过如下决议:①根据公司产品市场营销业务发展的需要,决定增设市场开发部,并根据总经理A的提名聘任B为市场开发部经理;②根据总经理A的提名,解聘财务负责人C的职务,聘任监事D兼任财务负责人。
(1)股东的出资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2)公司董事会决定增设市场开发部和聘任开发部经理的决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3)董事会聘任监事D为财务负责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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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5022 | 提问时间:2023 01/27 17:47
(1)股东的出资方式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对于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上的公司,股东必须以货币出资,即甲乙公司和丙公司的出资方式均不符合法律规定。
(2)公司董事会决定增设市场开发部和聘任开发部经理的决议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发展需要增设部门,并可以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市场开发部经理,因此,决定增设市场开发部和聘任开发部经理的决议符合法律规定。
(3)董事会聘任监事D为财务负责人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监事D为财务负责人,因此,董事会聘任监事D为财务负责人符合法律规定。
拓展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出资,实行以货币出资的办法。其中,对于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的公司,股东可以凭股东作价出资;而对于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上的公司,股东必须以货币出资。
2023 01/27 1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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