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先生为某大学教授,其收入主要为所在大学的工资以及在某培训机构讲课的课酬。2021年度,其所在大学发放工资总额为20 万元,不考虑其他收入,由此计算的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为3.6万元。培训机构每月支付孙先生课酬8万元,如考虑该课酬,孙先生2021年度的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将提高至80.4万元 (3.6+8×12×80%)。某筹划公司为孙先生提供了两套方案: 方案一,延续以往模式,由培训机构向孙先生每月支付课酬8万元; 方案二,孙先生成立甲公司,每月向培训机构开具8万元培训费发票,由甲公司取得8万元收入。请提出纳税筹划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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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4958 | 提问时间:2023 01/27 09:43
在纳税筹划方案中,孙先生可以选择方案一或方案二。若选择方案一,孙先生将不需要成立甲公司,只需像以往一样,每月收到培训机构提供的8万元课酬即可。而在方案二中,孙先生应成立甲公司,取得8万元课酬收入之后,再根据相关税收法规纳税。在方案二中,甲公司若拥有相应的营业执照,还可以从工商及税务部门获得税收优惠。根据相关税收法规,若孙先生的综合所得纳税额超过20万元,将被提高到20%的税率,因此,在拥有相应的营业执照的情况下,甲公司可以比孙先生本人节约税费。
此外,为了提高孙先生的税收优惠程度,还可以根据相关税收法规申请减税或免税项目。比如,孙先生可以申请免征工资薪金所得税、支出抵免等政策。通过申请相关减税项目,孙先生可以将其税费进一步降低。
综上所述,孙先生可以根据自身状况选择成立甲公司的方案二或不成立的方案一。在采取纳税筹划时,还应考虑申请减税或免税项目,从而降低自身的税收负担。
2023 01/27 0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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