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甲、乙、丙、丁四人出资设立普通合伙企业。2019年1月,企业与红中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货款50万元,货到后10日内付款,企业收到货物但未付款。2019年4月,乙因发生车祸瘫痪,退出合伙企业并办理退伙结算。2019年7月,丙未征求其他合伙人同意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向银行借款15万元。2019年8月,全体合伙人同意戊加入合伙企业。2019年9月,红中公司向合伙企业催要上述货款,因企业无力偿还,红中公司遂要求乙承担全部责任,乙以自己已退伙为由拒绝;红中公司要求戊承担全部责任,戊以债务发生时自己未加入合伙企业为由拒绝。要求:
1.丙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行为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2.乙拒绝向红中公司承担责任的理由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3.戊拒绝向红中公司承担责任的理由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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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5035 | 提问时间:2023 01/27 09:45
1.丙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行为是不合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七十四条,合伙人代表合伙企业采取融资行为,必须经其他合伙人同意。且经其他合伙人同意的融资行为,合伙企业还应缴纳相应的税款,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的融资行为,属于非法融资行为,丙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不能获得司法的认可。
2.乙拒绝向红中公司承担责任的理由是不合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八条,合伙人发生期满后退伙的,应经其他合伙人同意方能退伙,且在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后,退伙合伙人仍承担合伙企业债务的履行义务,即使合伙企业发生经济纠纷,乙也应承担责任。
3.戊拒绝向红中公司承担责任的理由不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一条,新合伙人加入的,即使原合伙企业发生经济纠纷,新合伙人也承担全部责任。即使债务发生时戊未加入合伙企业,但因新合伙人加入合伙企业,戊也应承担全部责任。
拓展知识:合伙企业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合伙企业设立至期满或解散前,合伙人对外以合伙企业名义订立合同,无论是一般性合同还是实质性合同,都应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否则,该合同无效。
2023 01/27 0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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