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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
(1)2019年10月10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合同,约定将一批应税消费品甲产品委托B公司加工。10月12日,A公司发出甲产品,实际成本为60 000元,应付加工费为3 000元(不含增值税),消费税税率为10%,10月25日收回加工物资并验收入库,加工费及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于当日用银行存款支付。A公司收回上述甲产品后,将其全部作为职工福利发放给管理层员工,已知加工完成后的甲产品市场公允价值为75 000元。 请问消费税用组成计税价格70000*10%=7000去计征,但是最后卖给员工视同销售卖价是公允价75000元,不用再补5000*10%=500的消费税吗??
84784994 | 提问时间:2023 01/27 08:47
青柠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会计实务
在此案例中,A公司实际委托B公司加工的产品被管理层员工视为福利物品,由A公司发放,无需收取任何费用,因此不必再补足消费税。更具体地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福利物品的消费税不予征收。另外,该条例还有关于民间捐赠、政府向国营企业、机关发放的物品以及个人财产继承等情况均不收取消费税,这些归类都属于非商品转让,因而也不会收取消费税。 拓展知识:中国的消费税制度是一种消费者以金融形式缴纳给政府的税收。一般来说,消费税是从现有商品和服务的消费中征收的,这种税收根据国家实施的税率不同而有所区别,而且消费税的征收范围也有所不同,比如耐用消费品、非耐用消费品、服务项目等。
2023 01/27 0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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