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采用以旧换新方式销售的金银首饰,应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消费税?增值税不是差额征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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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5037 | 提问时间:2023 01/27 08:17
旧换新方式销售的金银首饰确实应该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消费税,而不是差额征税。按照税收法规,“旧换新方式”,纳税人销售的金银首饰,只要满足有关货物实际上已经供应给购买人,其销售属实,无论是现金交易还是转让形式,均应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消费税,而不是按增值税差额征收。
关于增值税差额征税,是指当纳税人通过“旧换新”的方式销售物品时,未收取的增值税税款的差额征税;即当纳税人通过交易实现的销售价款比购入价款少时,纳税人仅需销售增值税的差额而不必缴纳全部的增值税税款。因此,纳税人在“旧换新”方式销售金银首饰时,理论上是可以采取增值税差额征税的,但是,也有特殊情况,需要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消费税,而不是按增值税差额征收,其原因是由于金银首饰供应给购买者时,没有进行增值税登记,也没有缴纳增值税,这就要求纳税人按照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消费税,而不是按增值税差额征收。
总而言之,纳税人采用旧换新方式销售金银首饰,应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消费税,而不是按增值税差额征收,并且特殊情况也会要求只征收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拓展知识:转让和现金交易的纳税人,按照税收法规,可以采取“旧换新”的方式销售物品,但是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明,以证明货物已经供应给购买人,以免纳税人面临交税时的不便。
2023 01/27 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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