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张每月取得工资薪金1万元,全年从其他单位获得劳务报酬收入共计2万元,取得稿酬收入累计1万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共计10万元。上述收入均为税前收入。假设本月小张计算个人所得税的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为42000元,计算应纳所得税额和应纳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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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4990 | 提问时间:2023 01/26 21:47
根据上述情况,小张的税前收入为14万元,经过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其他依法确定扣除后,其应纳税所得额为98000元。
根据个税法规定,98000元所得额所应纳税额为:
第一个起征点前收入计税:起征点(4800元)乘以3%的税率,即为144元;
第二个起征点前收入计税:超出起征点(4800元)的部分,不足14万的部分,乘以10%的税率,即为4920元;
第三个起征点前收入计税:超出14万的部分,乘以20%的税率,即为37800元;
第四个起征点前的收入计税:超出55万的部分,乘以25%的税率,即为0元;
根据以上计算,小张本月应纳税额为:144元+4920元+37800元+0元= 42664 元。
拓展知识:
关于个人所得税,还有一种计算称为“累进税率”。累进税率是将收入分段,然后以每一级段的交税税率应用分段收入计税,也就是说一旦高于一级收入段,交税税率也随之提升,让收入最高税率的原则更加公平公正。
2023 01/26 2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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