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财务报表可比性出发,对于当期列报的终止经营,企业应当在当期财务报表中将原来作为持续经营损益列报的信息重新作为可比会计期间的终止经营损益列报,调整可比期间利润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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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5022 | 提问时间:2023 01/26 17:54
当一个企业停止持续经营时,应当将原来作为持续经营损益列报的信息重新作为可比会计期间的终止经营损益列报,以保持财务报表的可比性。首先,企业应当确定终止经营的时点和有效性,其次,应确定终止经营损益的分摊以及存在的其他财务和税务影响,最后,财务报表需要重新列报,包括重新列报全部持续经营损益,同时将原来作为持续经营损益列报的信息分别作为可比会计期间的终止经营损益列报和其他经营活动的利润进行列报,以反映在可比期间的影响。另外,终止经营损益列报也会影响其他表格,如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等,确保各项报表之间的一致性。
拓展知识:终止经营损益是企业停止持续经营活动的活动发生的收入和成本的总和,它是企业的一种经营成本,必须在利润表中列报。终止经营损益可分为三个部分,包括有形资产损失、无形资产损失和补偿支出。有形资产损失指的是企业收回的资产价值少于其原始成本价值;无形资产损失指的是不可再使用的无形资产收回比其原始成本价值少;补偿支出指的是企业在终止经营中支付的补偿支出,用于补偿客户、供应商和员工等方面的损失。
2023 01/26 1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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