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居民个人张某为一自由职业者,本年取得如下收入:(1)2月,出版专著取得税前稿费收入32000元。(2)5月,到甲公司提供培训一次,取得甲公司支付的一次性税前培训收入80000元。(3)8月,取得乙公司支付的一次性税前翻译资料收入31000元、交通费200元、餐费300元、资料费80元、通信费50元。(4)10月,取得到期国债利息收入
1500元。(5)12月,取得保险赔款1200元。 另外,张某本年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共计40000元。 要求:计算张某本年应纳个人所得税合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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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4971 | 提问时间:2023 01/26 17:45
张某本年应纳个人所得税合计数的计算需要从取得的收入中减去允许的扣除额,再根据个税法标准征收个人所得税。
减去允许的扣除额的原则是:首先,减去40000元的税前专项扣除额、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共计;再根据个税法征收个人所得税(PIT),本年应纳税收费用合计为:32000+80000+31000+1500+1200-40000=137600元。
根据个税法标准:若个人收入不超过36000元,则税前扣除3500元,税后收入应纳税额为0,本年应纳个人所得税合计数为0。若个人收入超过36000元,则按比例征收,税率按照3%&10%&20%&25%&30%&35%&45%。税后收入应纳税额为137000-36000=101000,其应纳税额按照30000*3%+7000*10%+2000*20%=6400元,本年应纳个人所得税合计数为6400元。
以上就是张某本年应纳个人所得税合计数的计算过程。
拓展知识:个税法规定收入扣除额中可以进行常规扣除(如基本扣除额、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也可以进行一次性扣除(如住房空间整改费、住房改建费、住房购置税、住房贷款利息等)。
2023 01/26 1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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