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支付的劳务报酬2000元,代扣个税300,合计2300元,对方没有提供发票,能税前扣除吗?如果不能,那调增多少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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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4985 | 提问时间:2023 01/26 14:5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纳税额、计算应补(退)税额时,应当以税前扣除项目及标准为依据。因此,本公司在确认劳务报酬2000元的情况下,代扣个税300元,合计2300元,但未提供发票的情况下,不能税前扣除。正确的计税方式是:若从2000元劳务报酬起算,以当地税务机关公布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知道税后收入,然后以此税后收入做为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即2300元。为了使付款方不落入欠税的境地,应当调增100元,使最终所得税价税后收入2400元,根据当地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合计2400元即可。
拓展知识:税前扣除项目及标准包括有关住房、生育、子女教育等个人的常规支出,如继续教育费用、住房贷款利息,以及单位为个人支付的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费,和特定的税收优惠等。
2023 01/26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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