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甲公司和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3%。经协商,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21年7月8日签订资产交换合同,当日生效。合同约定,甲公司以其所拥有的一批原材料交换乙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的一台机器设备,用于交换的原材料和设备当日的公允价值均为200 000元。合同签订日当天完成了资产交换,甲公司持有的原材料的账面余额为204 000元,已计提存货跌价准备10 000元;乙公司持有的机器设备的账面原值为300 000元,已计提折旧60 000元,乙公司换入的原材料用于生产产品,甲公司换入的机器设备作为固定资产使用和管理。甲、乙公司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计税价格均为200 000元。整个交易过程中没有发生其他相关税费。
要求:
(1)编制甲公司2021年7月8日有关交易事项的会计分录;
(2)编制乙公司2021年7月8日有关交易事项的会计分录;

问题已解决
所属话题:
#实务#

84785018 | 提问时间:2023 01/26 14:53
(1)甲公司2021年7月8日有关交易事项的会计分录:
存货:
借:204000元
贷:原材料 200000元;账面余额跌价准备 204000-200000=4000元
账面余额跌价准备:
借:4000元
贷:存货4000元
增值税:
借:26000元(20000×13%)
贷:应交税费26000元
(2)乙公司2021年7月8日有关交易事项的会计分录:
原材料:
借:200000元
贷:机器设备 200000元
机器设备:
借:300000元
贷:原材料 300000-200000=100000元;账面折旧 300000-100000=200000元
账面折旧:
借:200000元
贷:机器设备 200000元
增值税:
借:26000元(20000×13%)
贷:应交税费26000元
拓展知识:资产交换指在不支付现金的情况下,两个以上纳税人分别拥有的资产互换,目的是替换互不需要的资产,实现无条件传递,达到解决双方需求的目的。资产交换比较特殊,不能用现金及现金等价物进行抵消实现双边付款,付款形式为交易双方分别把自己拥有的资产进行换掉,甲方将其拥有的资产供乙方取用,乙方则提供其拥有的资产供甲方取用。
2023 01/26 1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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