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老师,您好!我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汇算清缴后,在2021年可允许弥补的亏损额是90万,2020年之前没有可弥补的亏损额了(包括2020年),在2022年前三个季度累计亏损额为150万,但是在2022年第四个季度中就一个季度利润额为盈利220万,那么,2022年累计亏损额为220万-150万=70万,请问老师,①在2023年1月15日之前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时,是本年度按盈利额70万缴纳企业所得税,然后,再在2023年5月之前申报2022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再抵扣2021年亏损额90万,最后给退回90万-70万=20万的多缴企业所得税呢?②还是在2023年1月15日前申报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时,直接就允许抵扣了2021年的亏损额90万元了呢,这样就不存在退税情况了。申报第四个季度企业所得税时按哪种情况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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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4959 | 提问时间:2023 01/26 14:35
尊敬的老师:
非常感谢您的提问。根据税收法规,一般只要满足一定条件,企业所得税抵扣就可以实现,即当本年度亏损被抵扣完毕后,剩余亏损可以在此之后的3年内进行抵扣。因此,您公司的情况是:可在2022年第四季度的企业所得税中抵扣2021年的亏损额90万,即2022年度累计亏损额为150万减去2021年度的90万,即为60万;2023年1月15日之前的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时,本年度按盈利额70万缴纳企业所得税;2023年5月之前的2022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抵扣2021年亏损额90万,最后给退回90万-70万=20万的多缴企业所得税。
拓展一下,企业在抵扣亏损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严格按照税收法定抵扣原则,不得出现跨年度、跨纳税主体进行抵扣行为。
2、未被抵扣的企业所得税在经营企业调整或者注销时,应当一次性缴纳。
3、抵扣亏损的同时,需要留有足够的缴税依据。
4、抵扣有限额,不能超过当年度计算的应纳税额的50%。
2023 01/26 1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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