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3%。原材料采用实际成本法核算,原材料发出采用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计价。运输费不考虑增值税。2017年4月与A材料相关的资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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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4971 | 提问时间:2023 01/26 10:10
甲企业是一个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3%,原材料采用实际成本法核算,原材料发出采用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计价,运输费不考虑增值税。
2017年4月与A材料相关的资料如下:原材料价格为30元/千克,发出的原材料本月累计4500千克,31号购入的原材料本月累计1500千克,原材料成本可以通过计算本月原材料发出量与原材料库存量的加权平均价格来获得,原材料库存可通过计算上月库存数量乘以上月平均单价作为本月库存量来确定。
计算原材料成本:原材料发出4500千克,发出后,累计库存量为4500千克,购入1500千克也即为本月库存量,这两者的加权平均价格就是本月发出原材料的平均单价。将原材料的实际单价与累计库存的金额相加,然后除以累计发出的金额,就是本月原材料的成本。
本月加权平均价格=(30*4500+30*1500)/(4500+1500)=30元/千克,本月原材料发出金额=4500*30=13500,本月原材料库存金额=1500*30=4500,原材料成本=(13500+4500)/13500=1.037
拓展知识:月末加权平均法计价的原理是:认为每一单位都以当月期末的价格来核算成本,这就要求对每一单位的原材料成本进行重新计算,用每一单位的价格乘以当月期末的数量,以及当月期初的数量乘以它的价格,然后再进行加权平均,算出月末发出原材料的平均价格。
2023 01/26 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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