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 出售货物由于对方现不需要发票,将款项汇去法人私卡上,法人私卡再汇到公司对公账户(对方不愿直接回公司账户),增值税申报是列入未开具发票项,确认收入,后期如果要开票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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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5006 | 提问时间:2023 01/25 19:03
当出售货物由于对方现不需要发票,将款项汇去法人私卡上,法人私卡再汇到公司对公账户时,增值税申报列入未开具发票项,可以确认收入。
如果对方要求开具发票,首先要验收货物,确认双方均满意,收到实物后再进行开具发票操作,等待纳税人在确认收入和开具发票之间存在时间差,此时由纳税人自身处理,把原计入收入的增值税及税率按照营业税法的相关规定以发票的付款金额累计抵销。
拓展知识:可以把法人私卡汇出的费用给抵扣收入,以减少税费的支付,增加企业的利润空间,提高企业的财务收支状况,以及未來税务处理的效率。
2023 01/25 1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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