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华伟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2020 年发生如下固定资产业务:
(1)购入不需要安装的设备一台,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设备买价 300万
元,增值税为 39 万元;运杂费为 1.8 万元,增值税 0.162 万元,款项全部付清。
处理表进
(2)自行建造仓库一座,购入为工程准备的物资 36 万元,支付的增值税额为 4.68 万元。建造过程中除领用全部工程物资外,还领用生产用的原材料一批实际成本 300 00 元,支付工程人员工资 90 000 元,企业辅助生产车间为工程提供劳务支出 12 000 元,工程完工交付使用。
(3)接受其他单位投资转入设备一台,投出单位的账面原值 60 万元,已提折旧 24 万元,双方同意按原固定资产的净值确认投资额。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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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4999 | 提问时间:2023 01/25 18:45
华伟公司在2020年发生固定资产业务,有购入不需要安装设备一台,购买价格为300万元,增值税为39万元;运杂费为1.8万元,增值税0.162万元;自行建造仓库一座,购买物资36万元,支付增值税4.68万元;领用工程物资、原材料300万元,支付工程人员工资90万元,企业辅助生产车间支出12万元;接受其他单位投资转入设备,投出单位的账面原值60万元,已提折旧24万元。
结合上述信息,我们可以看出,华伟公司在2020年发生的固定资产业务,涉及购买设备、建造仓库和接受投资,其中购买设备支付的增值税额最高,为39万元,而接受投资转入设备的投资额确认以原固定资产的净值为准,即投资额为36万元。
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在购置固定资产时,应支付的增值税额一般按照购买价格的17%计算,但也有例外,当购置的资产的价格超过30万元时,增值税税率可降至13%,以此来促进固定资产的投资。
2023 01/25 1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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