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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
建筑行业,在11月份开了3个异地项目的发票给业主,其中一个项目是正常申报预缴税款; 有一个项目是在11月30日申报预缴税款了,因跨区域事项报告书搞错了,在这个月也即12月份重新办理了外管证并重新预缴所属期为11月份的税款了。前面在11月30日预缴这个项目的税款也申请了退税,且退款已回到公司了。 还有一个项目是在12月份申报预缴税款并交税了的,但所属期我选择是11月份的,因为是在11月份开的发票 最后,我刚才在填写申报11月份增值税及附加税费时,在表四第3行的第2列和第4列填写这三个项目预缴增值税合计数。提交时不通过,提示我报表28栏分次预缴税款的金额不对!我应该怎么去填写这个金额?
84785006 | 提问时间:2023 01/25 11:23
青柠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会计实务
根据你提到的情况,在报表28栏分次预缴税款的金额上,应该填写你11月份预缴的税款总额,即包含正常申报的,重新办理的,以及12月份申报的预缴款总额,具体金额应该按照实际预缴情况实际填写。建议在填写表28时,先统计11月份各项预缴款的总和,然后在表四第3行的第2列和第4列填写总额,其中第2列填写总金额,第4列填写已经退税金额。最后,总税额应该与表四第3行第3列和第5列填写的总税额一致,这样才能保证申报的正确性并通过审核。 此外,建议企业在申报增值税时还要注意查看最新的税收筹划政策,以便在税收节省的同时,也可以尽可能高效的符合税务部门的要求。同时,企业还要注意建立正确的内部审计机制,以提高发票的真实性,减少偷税逃税的风险,保证企业按规定申报增值税,避免由于自身原因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2023 01/25 1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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