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11月5日与客户签订合同,向客户销售A、B两种产品,合同价款9000元(价款不含增值税)。合同约定A产品在合同开始日交付,B产品在1个月后交付,当A、B两产品全部交付后,公司才有收取两种产品价款的权利。假定A、B两产品分别构成单项履约义务,客户在交付产品时取得产品控制权。A、B产品的单独售价分别为3000元和7000元。公司的增值税税率为13%,产品发出即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请确认A、B产品应分摊地交易价格并做出交付产品品时的相关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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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

84784971 | 提问时间:2023 01/25 10:53
A、B产品的交付分别在11月5日和12月5日,发出即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根据增值税税率13%,应从9000元合同价款中扣除相应增值税1170元,按照3000元:7000元比例分摊7730元应交付货款。即A产品价款用3000元减去增值税390元,实际应收价格为2610元;B产品价款用7000元凌去增值税780元,实际应收价格为6220元。
相关账务处理:A产品实际交付时,应记账收入2610元,应交增值税390元。B产品实际交付时,应记账收入6220元,应交增值税780元。
拓展知识:在增值税法律法规中,出口税收优惠是为了提高出口企业的竞争能力,增强我国出口贸易活力。出口企业有两种税收优惠政策:一是出口增值税退税,二是出口免税。
2023 01/25 1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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