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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
甲公司2018年9月1日销售一批产品给戊公司,价款600万元,增值税税额102万元,双方约定戊公司应于2019年6月30日前付款。甲公司2019年4月1日将应收戊公司账款出售给工商银行,出售价款680万元,甲公司与银行签订协议规定,在应收戊公司账款到期且戊公司不能按期偿还时,银行不能向甲公司追偿。甲公司已收到款项并存入银行,终止确认该项应收账款,并将价款680万元与其账面价值702万元之间的差额22万元计入当期损益。 (2)2019年4月1日,甲公司将其持有的一笔国债出售给丙公司,售价200万元,年利率3.5%。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一项回购协议,12个月后由甲公司将该笔国债购回,回购价为回购日公允价值。甲公司财务人员认为售后回购属于融资交易,不能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只需在财务报表附注中作披露即可。 根据资料判断甲公司的处理是否正确;如不正确,说明理由。
84785006 | 提问时间:2023 01/25 09:53
999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
对于甲公司2018年九月一日销售一批产品给戊公司,价款600万元,增值税税额102万元,双方约定戊公司应于2019年六月三十日前付款,而甲公司2019年四月一日将应收戊公司账款出售给工商银行,出售价款680万元,甲公司与银行签订协议规定,其在应收戊公司账款到期且戊公司不能按期偿还时,银行不能向甲公司追偿,并已收到款项,并存入银行,终止确认该项应收账款,并将价款680万元与其账面价值702万元之间的差额22万元计入当期损益,甲公司的处理是不正确的,其原因如下: 首先,在甲公司出售应收账款给工商银行时,折价率超出了中国会计准则(CNCA)规定的3%,因此,此账款在出售时应当终止确认。其次,根据CNCA,应收账款出售一般以实际收到的现金为准,应计入经营活动现金流量表,而不应计入损益科目。 另外,对于2019年四月一日甲公司将其持有的一笔国债出售给丙公司,售价200万元,年利率3.5%,且双方又签订一项回购协议,十二个月后由甲公司将该笔国债购回,回购价为回购日公允价值,那么甲公司财务人员认为售后回购属于融资交易,不能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只需在财务报表附注中作披露即可,此观点是数据错误的,CNCA规定的融资租赁是指出租方将其资产出租给资产拥有者,资产拥有者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为价款,以租金的形式还本付息,而本案例却不是这种情况,应将此笔金融资产终止确认,并在财务报表附注中作披露。 拓展知识:福费廷法(FIFO) 福费廷法(FIFO)指的是先进先出法,即先买入的、先发生的商品成本费用应最先用于出售、发生的收入。这种科学管理方法,减少了存货损耗,防止了存货腐烂,可使企业利润最大化。另外,它还可以帮助企业防止价格被拉高,控制库存和整体的成本水平。
2023 01/25 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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