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和B签合同,A付款,货A收的,开票时C让发票开给C,C是A的集团公司,说货物是C在使用,让重新签合同,签代付款三方协议,对于B有风险吗?原合同要签作废申明吗,A是收货方,后期B会不会再要一次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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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4985 | 提问时间:2023 01/24 19:12
对于B的风险,重新签合同签代付款三方协议,有一定的风险、C是A的集团公司,A收货,而C要求发票开给C,有可能A付款后,不实际发生货物交易,B受损害。因此,原合同应该有作废申明,才能保障B的利益,确认货物是由C使用,而不是A。至于后期B会不会再要一次货,这取决于原合同里A对货物的数量和类型是否是一次性定义,如果没有一次性定义,那么B会考虑单独与A签另外一份新合同来确保货物的交付。
总的来说,在签订合同前,一定要明确有关货物的数量、质量,以及交付时间等重要信息,并确保合同条款的明确执行,以确保双方的利益获得保护。
2023 01/24 1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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