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公司(甲方)与其他三方(乙、丙、丁方)共同签订联合拍摄协议,约定拍摄电视剧,总投资额为8000万元,其中甲方投资40%,3200万元;乙方投资30%,2400万元;丙方投资20%,1600万元;丁方投资10%,800万元;由丙方负责实际拍摄,各方投资资金全部划入丙方指定账户统一管理。项目版权按投资比例共享,实现收益后按各自投资比例分配。
2016年甲方与戊方签订电视剧项目合作协议,将该剧本方享有的投资权益的50%转让给戊方,共1600万元,该款项已经全部转入甲方账户。
该剧目前尚未播出,如果各方在收到投资款时不开发票或仅开具收据,不考虑增值税影响,以上项目投资行为和吸收项目投资行为在会计上应如何处理?
如果收到投资资金后均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在会计上应如何处理?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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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

84784999 | 提问时间:2023 01/23 12:12
在会计上,签订联合拍摄协议的四方在收到投资款时不开发票或仅开具收据时,应录入贷方为主营业务收入,借方为预付款,当拍摄剧集完成后,再将预付款登记为“投资收益”。在会计上,签订合作协议的两方,在收到投资款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录入贷方为应收票据,借方为预付款,收到增值税发票当月,计入应交税费;当拍摄剧集完成后,再将预付款登记为“投资收益”。
会计处理投资行为,应把握三大原则:一是实事求是原则,要根据实际情况认可交易;二是合法性原则,要保证投资行为合法合规;三是分类明确原则,要正确分类投资行为,以便正确反映投资行为的会计数据。
拓展知识:投资行为是会计专业比较重要的知识点,投资行为的会计处理规则根据投资的类型,及投资项目是否达到预期收益不同而有所不同。根据收益性投资和非收益性投资的不同,投资行为的会计处理也有所不同。
2023 01/23 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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