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是13%,2021年6月发生了如下经济业务:
(1)1日,向银行借入一笔短期借款10万元,期限3个月,年利率6%,利息按月计提,按季支付。根据借款合同,银行已将款项划拨到账。 (2)4日,向乙公司购入原材料一批,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是300万元,增值税税额是39万元,甲公司于8日付清了该笔应付账款。 (3)10日,计提无偿提供给本企业行政管理人员使用的自有房屋的折旧5.2万元。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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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4994 | 提问时间:2023 01/23 10:46
(1)甲公司获得的银行借款虽然是短期借款,但仍应计入贷款余额,而借款所支付的利息则必须作为增值税有形动产领域的应税收入。在采用了纳税期限管理原则的前提下,该利息应按月累计计算应税销售额,并由甲公司于支付时即行抵扣增值税。
(2)甲公司在4日从乙公司购入原材料,对应的就是购买货物领域的应税收入,增值税税额是39万元,由乙公司向甲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甲公司需要在付款前抵扣即时缴纳,乙公司也需要按月汇总纳税。
(3)计提的折旧属于无形资产改造支出,除了财务成本的纳入外,增值税也要抵扣,并纳入税前扣除项目。因此,甲公司在发生上述三笔交易后,都需要按照税率13%进行计算,并在付款前完成抵扣。
拓展知识:增值税有形动产领域和购买货物领域是分开进行税法计算的,增值税有形动产领域涉及到购买工程、劳务和租赁,而购买货物领域主要涉及到购买货物。在实际应用中,企业需要根据不同的经济业务,正确分类,以避税。
2023 01/23 1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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