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8年度至2020年度发生的有关业务如下:
(1)2018年1月10日,甲企业开始自行研发一项行政管理用非专利技术,截至2018年5月31日,用银行存款支付外单位协作费1 110 000元,领用本单位原材料成本390 000元(不考虑增值税因素)。
(2)2018年6月1日该项研发活动进入开发阶段,该阶段发生研究开发人员的薪酬支出525 000元,领用材料成本1 275 000元(不考虑增值税因素),全部符合资本化条件。2018年12月1日,该项研发活动结束,最终开发形成一项非专利技术并投入便用。该非专利技术预计可使用年限为5年,预计净残值为零,采用直线法摊销。
(3)2019年1月1日,将该非专利技术出租给丙企业,双方约定租赁期限为2年,每月末以银行转账结算方式收取租金22 500元,增值税税率为6%。
(4)2020年12月31日,租赁期限届满,经减值测试,该非专利技术的可收回金额为520 000元。
要求:编制甲企业2018-2020年与上述业务有关的会计分录。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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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

84785018 | 提问时间:2023 01/23 07:54
2018年1月10日:
应付账款 1120000
银行存款 1100000
原材料成本 390000
2018年5月31日:
应付账款 1120000
银行存款 1100000
原材料成本 390000
2018年6月1日:
研究开发费用 525000
原材料成本 1275000
2018年12月1日:
研究开发费用: 525000
原材料成本 1275000
折旧费用: 根据直线法摊销,每月折旧金额等于每月投入的资产价值除以可以使用的月数(60个月)
2019年1月1日:
出租收入: (22,500*12) 270,000
应交税费: (22,500*6%) 13,500
2020年12月31日:
收回出租投资:520000
折旧费用: 根据结束日期计算剩余折旧
拓展知识:会计准则对研发活动资金投入规定:在投入资本化的研发活动时,可以认定为资本化的研发活动部门的费用,也可以认定为投资性资产,并采用直线法摊销;若在研发活动结束后以出租或出售方式取回研发投入款,则该金额可以减免已经摊销的费用
2023 01/23 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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