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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
在运输工具舱位承包业务(等于无运输工具承运)中,发包方和承包方均按“交通运输服务”计税(双方都要视同销售)。 在运输工具舱位互换(类似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双方都是先卖出后买入)业务中,互换运输工具舱位的双方均按“交通运输服务”计税。 这两个业务都是双方都视同销售是吗?互相确认自己的进项和销项
84784990 | 提问时间:2023 01/22 16:47
李老师2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CMA
是的,双方都视同销售。在运输工具舱位承包业务中,发包方将运输工具舱位出租给承包方,在互换运输工具舱位的业务中,双方自愿交换,发生现金转让行为。因此,双方均应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的计税方法交税,即:根据个人的自由把握情况对服务对象确认收入或支付支出,核算税前收入或税前支出,并在收入金额上加上增值税,支出金额上扣除增值税。另外,两方都需要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确认好收入及支出,以便于有效控制税负。 拓展知识:根据《增值税改革税收征管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4号),交通运输服务的征收增值税的方式包括定额税征收、新管理征收法和前置较低税率征收法;其中,新管理征收法是按发生的收入支出情况进行征收。
2023 01/22 1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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