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是生产多种产品的制造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原材料采用实际成本核算,材料发出成本采用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计算,2x19年12月1日,M材料库存数量为500千克,每千克实际成本为200元,该公司12月份发生有关存货业务如下:
10日,收到乙公司作为资本投入的M材料3000千克,并验收入库,同时收到乙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投资合同约定该批材料不含增值税价格为600000元(与公允价值相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税额为78000元,乙公司在甲公司注册资本中享有份额的金额为58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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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务#
         
 84785020 | 提问时间:2023 01/22 15:47
甲公司12月1日M材料库存数量为500kg,每千克实际成本200元,10日收到乙公司作为资本投入的M材料3000kg,并验收入库,同时收到乙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投资合同约定该批材料不含增值税价格为600000元,允许抵扣的增值税税额为78000元,乙公司在甲公司注册资本中享有份额的金额为580000元。
根据以上情况,甲公司财务处理如下:
1. 对于乙公司作为资本投入的M材料,甲公司可以根据投资合同直接将其价值600000元计入本月材料存货科目余额,而不用计入应交税费,因为乙公司的投资行为是属于无偿捐助,不构成交易。
2. 由于乙公司开具的专用增值税发票显示该投资可以抵扣78000元增值税,甲公司可以对应地减少记入材料存货科目78000元。
3. 乙公司580000元资金可以记入甲公司本月注册资本,注册资本借贷类科目计入,乙公司投入580000元资本借贷类科目增加580000元。
拓展知识:自然人投资设立企业,在计算投资者实缴资本时,需要将实际投入的资金减去无形资产,特别是商誉的影响。
  2023 01/22 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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