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受乙欺诈,开出一张以乙为收款人形式要件具备的汇票。乙为清偿债务,将汇票背书给丙。
问:(1)该汇票是否有效?为什么?
(2)丙是否享有票据权利?为什么?
(3)如果甲在出票时未写明出票日期,该汇票是否有效?
(4)如果乙在背书时未写明背书日期,其行为对票据有什么影响?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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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

84785022 | 提问时间:2023 01/22 13:04
(1)该汇票是有效的,因为它符合票据法中规定的形式要件。
(2)丙享有票据权利,因为乙给丙背书了汇票,根据票据法规定,背书行以及持有人可以享受票据权利。
(3)如果甲在出票时未写明出票日期,该汇票是无效的,因为票据法规定,票据出具日期应当明确。
(4)如果乙在背书时未写明背书日期,这不会影响票据的有效性,乙的行为不会影响丙对汇票的收取权利,但乙失去了穷竭抗辩的权利,因为背书时间未作记录,一切均以汇票出票时间作为证据的依据。
拓展知识:在实际的汇票交易中,除了上述票据法规定的形式要求,更重要的是汇票背书时间,一般都会在汇票上记录背书时间,这是汇票交易最重要的证据之一,它对于解决汇票纠纷具有重要的参考作用。
2023 01/22 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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