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 我们公司一个员工在职期间受了工伤,现在离职,公司按社保规定支付给了员工一笔一次行就业补助金,这个补助金企业能作为费用所得税前扣除吗?这个费用应该怎么记账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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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5027 | 提问时间:2023 01/21 17:30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税务规定,一次性职工就业补助金作为企业经济活动的支出,应当按照“实际发生”的原则确定,并通过合理的记账方式记入企业费用,可以作为费用所得税前扣除。
具体记账方式,可以选择“就业补助金”费用科目,记录为费用,也可以将其归集到人事费用当中,或者单独编列一个就业补助金费用科目。
另外,《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在办理补贴、补助税费时,必须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才能作为费用扣除:
一是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
二是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的,即支付的补贴、补助金额在税费补贴政策规定范围内,要求用于支付工资、福利性费用;
三是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企业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3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费用所得税优惠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39号)等有关规定的。
因此,企业请确保其应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支付行为满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上述规定,才能作为费用扣除。
2023 01/21 1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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