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经济法第一章,法律程序两审终审制,有一审,二审,再审。明明说了两审,为什么还会有“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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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5040 | 提问时间:2023 01/21 16:02
“再审”也称为“特别审查”,是特殊情况下,检察机关对以获得法院的有罪判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其他司法最终决定,由其他机关或者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的程序。再审指的是在有罪判决已经发生法律确定效力前,检察机关提出应当在指定机关进行审查的书面要求,由其指定的机关审查原受案机关作出的司法最终决定。
“再审”起源于民国时期,原规定委派机关有河南省行政本署、江西省行政本署、四川省行政本署、湖南省行政本署及国立中央法院,其中四川省行政本署的“再审”,是源自清朝的“起訴赋让”制度,行政本署有检察科,负责全省的刑事案件的审查工作。
随着我国对法律文书审查规定的不断改善,“再审”已经成为法律审查的主要形式,一般有两种形式:全国性的“再审”和地方性的“再审”。有罪判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及其他司法最终决定,都可以有关检察机关提出“再审”,在有罪判决发生法律确定效力前,会由指定机关对其进行审查。
2023 01/21 1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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