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23日,张菜在保险公司给丈夫小明投保了死亡保险,受益人为其子小小明,张某当日交付了首期保险费。保险公司2020年11129日签发了保险单2021年10月4日,被保险人小明因疾病死亡,张某当日将比事电话通知了保险公司,2021年10月9日提请浬赔。2021年11月20日保险公司以签约当日未经被保险人小明签宇保险合同无效为由拒绝理赔,作出了拒赔通知书。原告认为,保险公司及其保险人在签约及审批时并未强调要求被保险人本人签名,按程序收取了保险费并签发了保险单后,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拒绝理赔,只享受合同权利却不承担合同义务,左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原告的报失。请凤答该保险合同是子有效,保险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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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5006 | 提问时间:2023 01/21 13:18
保险合同的有效性取决于由被保险人(即小明)和保险公司共同签订的书面合同。由于小明签署的保险合同明确规定,由被保险人本人签宇保险合同,而小明却未亲自签宇合同,因此该保险合同无效。因此,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还有一种情况需要考虑,就是保险公司在合同签订前未就被保险人本人签宇保险合同有明确的要求,保险公司在审查及签发保险合同的过程,未就被保险人本人签宇合同进行强调,也未就此双方权利义务作出明确的说明,这时,保险公司可能会被认定产生了缔约过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拓展知识:保险合同是由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自愿签订的协议,双方应当遵守等定的义务。保险合同一般具有必然性、公平性、
2023 01/21 1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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