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七月收到支付货款的进项发票,借 主营业务成本应交税费-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因为这个月没有销售发票,之后抵扣后分录怎么做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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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5035 | 提问时间:2023 01/20 18:57
首先,对于这种情况,我们需要按照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实现七月份收到支付货款的进项发票的分录。具体的分录操作如下:
1、先做借方科目“主营业务成本应交税费-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其金额应当等于同期收到支付货款的进项税额,即收到支付货款有关发票上“税额”的金额。
2、贷方科目:“银行存款”,其金额应当等于同期收到支付货款的金额,即收到支付货款有关发票上“价税合计”的金额。
在七月份未销售出发票的情况下,该抵扣进项税,其实是要存放在下一个月的分录中。因此,在下一个月份开始出发票时,就可以实现抵扣。那么,在下一个月份的分录操作就可以如下:
1、借方科目:“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进项税额准备”,金额应当等于上一个月收到支付货款的进项税额。
2、贷方科目:“主营业务收入-应交增值税”,金额等于本月有关销售发票上“税额”的金额,此外还可以贷方科目“主营业务成本应交税费-进项税额抵减”,金额等于本月抵扣进项税额。
以上就是关于七月收到支付货款的进项发票,且七月份没有发票的抵扣进项税额的分录方式以及拓展知识的介绍。希望这些内容对大家有所帮助。
2023 01/20 1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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