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各项中,可以不计人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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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
84785037 | 提问时间:2023 01/20 16:27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不计算在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内的情况有:
(1)政府补助收入;
(2)征地补偿款;
(3)按法定程序拨付给企业的供应价格和购置价格超出市场价格的差价;
(4)油气开采企业收到的特许权使用费;
(5)收到的罚款、罚金;
(6)由于清算机构清算企业资产所得的报酬;
(7)延期回收贷款收回的利息;
(8)出售股票回收的股息;
(9)投资者分红收入;
(10)实施融资租赁或类似交易获得的租金收入;
(11)政府拨付的科研津贴;
(12)如教育经费、文化经费等企业承担的其他社会公益性支出;
(13)抗灾救灾捐款收入;
(14)两个不同纳税单位之间的财产调拨;
(15)财产损失所得的赔偿款;
(16)自然灾害所造成的损失所得的赔偿款;
(17)根据法律法规拨付的社会救助金;
(18)汇兑损失所得的折让收入;
(19)国际组织拨付的经费;
(20)杂项收入。
拓展知识:由于在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中不计入上述情况,企业在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时候,应当把上述不计入的收入做减法,以防止企业缴纳比实际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更多的税款。
2023 01/20 1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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