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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
你好,我司在2015年设立合伙企业作为员工持股平台,2021年7月我司创业板挂牌上市,2022年进行股票分红,通过合伙企业持股的员工分红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参考国税函〔2001〕84号文: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请问这部分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否可以按照 财税〔2012〕85号文:对个人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还是仍需按照股息红利10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呢?
84784959 | 提问时间:2023 01/20 10:27
李老师2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CMA
根据国税函〔2001〕84号文,参与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取得的利息、股息和红利所得应该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财税〔2012〕85号文中提到的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因此这部分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仍按照股息红利10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此外,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对于高收益类股权投资获得的利息、股息和红利所得,应符合一定条件,才能应用财税〔2012〕85号文中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若未达到此项要求,仍应按照股息红利10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2023 01/20 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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