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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宏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2年发生部分经济业务如下(1)1月5日,接受东科公司投入的一项商标权,合同约定价值为100,000元,增值税进项税额6,000元(由投资方支付税款,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合同约定的资产价值与公允价值相符。(2)2月1日,开始研发一项新型技术,准备用于生产车间。截至2月28日,共发生研支出480,000元,以转账支票支付。经测试,该项研发活动完成研究阶段。(3)3月10日,该项研发活动进入开发阶段,发生材料费用320,000元,职工工资250,000元,计提专用设备折旧30,000元,符合资本化支出条件。(4)4月1日,该项研发活动结東,形成一项非专利技术,已达到预计可使用用途。预计受益年限10年,采用直线法推销。(5)12月1日,将该非专利技术转让给东舜公司,开其増值税专用发票,金额620,000元,增值税税额37,200元,款项存入银行。(注: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通过认证)要求:根据上述经济业务,编制志宏公司相关的会计分录。
84785034 | 提问时间:2023 01/19 23:10
陈诗晗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
借,无形资产100000 应交增值税6000 贷,实收资本106000
2023 01/19 2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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