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一家居民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销售高档化妆品,假定2019年度有关经营业务如下:
(1)销售产品取得不含税收入8600万元,与之配比的销售成本4660万元;
(2)转让技术所有权取得收入700万元,直接与技术所有权转让有关的成本和费用100万元;
(3)出租设备取得租金含税收入226万元,出租厂房取得租金含税收入109万元,接受原材料捐赠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材料金额50万元、增值税进项税
6.5万元,取得国债利息收入30万,取得营业外收入190万元(不包括接受捐赠收入);
(4)购进原材料共计300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进项税税额390万元;支付购料运输费用共计218万元(含税)且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5)销售费用1650万元,其中广告费1400万元;
(6)管理费用850万元,其中业务招待费90万元;
(7)财务费用80万元,其中含向非金融企业借款500万元所支付的年利息40万元(当年金融企业贷款的年利率为5.8%);
(8)计入成本、费用中的实发工资540万元;发生的工会经费15万元、职工福利费82万元、职工教育经费45万元;
(9)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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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

84784994 | 提问时间:2023 01/15 18:56
根据上述情况,2019年度企业的营业收入统计如下:
(1)销售收入8600万元;
(2)技术所有权转让收入700万元;
(3)出租设备收入226万元;
(4)出租厂房收入109万元;
(5)接受捐赠收入50万元;
(6)国债利息收入30万元;
(7)营业外收入190万元;
总计营业收入10795万元。
2023 01/15 1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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