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因延迟交付房屋或者支付购房款解除合同的。“解除权” 的 “发生之日” 从什么时候起算?经催告的,是不是从催告期届满开始(催告日起三个月)?没有催告的是从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或者支付期限届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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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务#
         
 84784981 | 提问时间:2023 01/15 17:01
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解除权的发生之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品房买卖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买受人拖延交付房屋或者支付购房款超过履行期间,卖方有权解除合同。如果买受人未收到卖方催告,发生之日从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或者支付期限届满时起计算;如果买受人收到卖方催告,发生之日从催告期届满时起计算(一般为催告日起三个月)。
拓展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品房买卖合同法》的第六十六条规定,买受人未能按期履行义务的,卖方应当当面要求履行,并通知买受人,卖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但不得有偿从买受人获得有利于其的利益。
  2023 01/15 1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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