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甲公司在2021年11月1日向乙公司销售-批商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格为1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1300元,款项尚未收到。11月30日,乙公司在验收过程中发现商品外观上存在瑕疵,但基本上不影响使用,要求甲公司在价格上(不含增值税税额)给予2%的减让。假定甲公司已确认收入;已取得税务机关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1)2021年11月1日销售实现,如何进行会计处理?(2)2021年11月30日发生销售折让,取得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进行会计处理?(3)2021年12月1日收到款项,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问题已解决
所属话题:
#实务#
84784959 | 提问时间:2023 01/15 01:48
(1) 2021年11月1日销售实现,可以进行如下会计处理:
①应收账款:10000元(乙公司)
②增值税额:1300元(销项税额)
③销售货物:10700元(原价10000元 + 增值税1300元)
④成本账款:即原材料、人工、费用等成本
(2)2021年11月30日发生销售折让,取得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①应收账款:9800元(账面价格10000元 - 2%折让200元)
②销项税额:1300元(不变)
③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11300元(不变)
(3)2021年12月1日收到款项:
①银行存款:11300元(应收账款9000元 + 增值税1300元)
②应收账款:0元
拓展知识:
根据《增值税税收征收管理条例》的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由增值税纳税人自行制作并下达,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必须由发票制印机具制作并下达。税务机关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特殊用途发票,只能用于销项折让,对于已发生的销售折让,可以收取原专用发票,申请开具红字发票以准确统计税收收入。
2023 01/15 01:55
最新问答
查看更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