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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
老师!公司支付个人5000元(含增值税)劳务报酬,对方去税局代开发票,5000÷1.03=4854.37元,交增值税145.63元附加费17.48元,公司代扣个税4854.37x0.8%x0.2%=776.7元,并为其在公司个税系统中申报个税776.7元对吗?另外,对方在次年个税综合所得汇缴时代开票时交的附加税17.48元可以扣除的?
84785037 | 提问时间:2023 01/14 21:35
999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
这是一个典型的劳务报酬支付及申报纳税的情况,根据相关税法规定,支付劳务报酬应当按税前5000元发放(含增值税),经对方去税局开具发票,其实际收入应当按4854.37元计算。同时,公司需要为其代扣个税:4854.37元×0.8%×0.2%=776.7元,并进入公司个税系统中申报个税776.7元,这是正确的做法。另外,对方在次年的综合所得中可以将17.48元的附加税作为专项附加扣除,以减少纳税负担。 在劳务报酬支付及申报纳税过程中,要掌握税法规定,正确报酬支付及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保护企业及个人的合法权益,预防因纳税不当所带来的法律责任。此外,还需要关注税收政策的变化,对税前支出项目应当以实际出发,并将支出项目作为企业成本,以减少企业所得税负担。
2023 01/14 2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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