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老师,
甲公司给乙公司开了一张支票,写了金额并没有写收款人,乙公司可以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在收款人一栏填公司名称,这说明先背书转让再补记的收款人。
那么,支票中规定,授权补记事项:金额和收款人,未补记收款人前不得背书转让。
这两个不是相矛盾了吗?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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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4993 | 提问时间:2023 01/14 08:19
这两个条文其实是不矛盾的,它强调的是“补记”收款人之前是不允许背书转让的。这就意味着,只有补记了收款人的支票,乙公司才允许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乙公司在转让之前,必须要求甲公司进行补记,通过补记才能达到背书转让的目的。
拓展知识:背书转让的一个重要条件就是收款人必须完全无误。只有收款人确认无误,乙公司才能背书转让,丙公司才有真正获得支票支付款项的权利。另外,还需要注意,支票持有人在背书转让过程中,必须注意不能破坏原来支票上的签名,也不能修改支票上的任何内容,这样才能保证支票的有效性。
2023 01/14 0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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