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本年1月购买一批用于生产产品的原材料,已经验收入库,但尚未收到增值税扣税凭证,因此并未付款,1月末按货物清单或相关合同协议上的价格200万元暂估入账。本年2月中旬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金额200万元、增值税26万元,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本年3月符合抵扣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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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4999 | 提问时间:2023 01/14 05:50
甲公司1月份未收到增值税扣税凭证,因此只能暂估入账,2月中旬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金额200万元,增值税26万元,本年可以抵扣。若甲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购买原材料后,应先做购入方抵扣,向销售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发票备案抵扣,获得抵扣。在甲公司发票备案抵扣后,会从其增值税征收率自动扣减相应的税金,该款项由增值税征收主管机关转给销售方。拓展知识:购入方有权抵扣增值税的原则:具备抵扣资格的纳税人,在购买增值税货物、劳务时,可以凭购入发票及其原始凭证等有关材料,向购货单位抵扣税款。
2023 01/14 0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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