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某首饰商城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0年5月发生以下业务:
(1)采取“以旧换新”方式向消费者销售金项链2000条,新项链每条零售价0.25
万元,旧项链每条作价0.22万元,每条项链取得差价款0.03万元;
(2)为个人定制加工金银首饰,个人提供作价30.42万元的原料,取得个人支付
的含税加工费收入4.68万元;
(3)用300条银基项链抵偿债务,其账面成本为39万元,零售价70.2万元;
(4)外购金银首饰一批,取得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400万元;外购镀金首饰
一批,注明价款50万元、增值税6.5万元。
根据上述资料,计算商城5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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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

84785035 | 提问时间:2023 01/13 19:29
根据以上资料,我们可以推算出该首饰商城5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为41.14万元:
(1)以旧换新销售项链:2000条×(0.25-0.22)=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十五条,6000元未超出规定的免征范围,无需缴纳增值税;
(2)个人定制加工首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要求,加工销售商品的,按实际收取的加工费额之和乘以当地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其中,收取的加工费额指收取的加工费额应当以免税销售额减去购进原材料的价款来计算。本案例中收取的加工费款为4.68万元,购进原材料价款30.42万元,其减税销售额为4.26万元,税率为17%,因此,本案例中增值税应缴纳金额为4.26万×17%=72225元;
(3)用银项链抵偿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十一条,支付代偿款、抵偿款使用或者折价使用货物的,可以按照仓储物品计税标准按照购入价格计税,本案例中银项链取得价款为70.2万元,账面成本为39万元,其仓储物品计税标准计缴税款应为70.2万-39万=31.2万×17%=52720元;
(4)外购金银首饰:外购金银首饰一批,取得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400万元,其应纳税额为400万×17%=68万元;外购镀金首饰一批,注明价款50万元、增值税6.5万元,增值税应纳税额为50万×17%=85000元。
因此,该首饰商城5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为41.14万元:72225元+52720元+68万元+85000元=41.14万元。
拓展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加工、制造、批发、零售等方式经营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应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于销售货物的纳税义务,一般纳税人的计税依据是销售额减去货物的购入价格,然后乘以税率即可得到应纳税额;加工销售商品的,按实际收取的加工费额之和乘以当地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2023 01/13 1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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