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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施工,已结束半年以上,之前未预交增值税,正常开票在主管地缴纳的,现在施工地要求补交,有什么政策可以不交吗
84784959 | 提问时间:2023 01/13 19:21
李老师2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CMA
对于异地施工的税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异地施工参照本条例第五十七条处理,一般情况下,施工地应当缴纳增值税,如果施工地已经按照本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缴纳了相应的增值税,则不必另行缴纳;如果施工地未按本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缴纳相应的增值税,那么就需要另行缴纳增值税,具体税费金额由施工地地方税务机关确定。 此外,在非居民企业的异地施工,如果发票是由主管地发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应当由施工地缴纳相应的增值税,但是《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十一条也规定,如果施工期间长于半年,则可以按照发票的税率,从施工地缴纳增值税,但是如果由施工地缴纳的增值税超过主管地缴纳的金额,则可以申请减免该部分增值税。 拓展知识: 有关增值税的其它相关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十四条共有8种增值税减免政策:(1)出口退税;(2)外商投资企业出口产品中所得收入免税;(3)再生资源等特定依据收取补偿金免征增值税;(4)机动车生产企业领取政府补助款免税;(5)企业可以根据规定的有关情节免税;(6)小规模纳税人减税;(7)其他税收优惠政策;(8)优惠税种处理。
2023 01/13 1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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