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成立之初,5名发起股东在股权结构设置上就作了较为合理的设置。其结果是,第一大股东和第二大股东所持的股权合计只有49.4%,不超半数,也就是说,在绝大多数情况下要有五名股东中的三名以上股东同意才能形成公司的重要决策。公司股票公开发行上市后,发起人股东持股比例进一步摊薄,持股比例最大的为22.7%,有3名股东以14.25%的持股比例并列为第二大股东;所有大股东均是自然人;公司董事会10名董事只有5名属股东董事,外部董事占据了半数席位,对公司决策的影响较大。
结合案例谈为什么必须健全决策的制衡机制?股权结构分散的利与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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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8176773818 | 提问时间:2023 01/13 1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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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01/13 1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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