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人名称是必须记载事项还是相对记载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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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4973 | 提问时间:2023 01/13 10:40
保证人名称是指保证书或保证合同中涉及的一方,也就是保证人,根据《广东省民法通则》的规定,保证人的名称在民事合同中是必须记载的事项。这是因为,保证人的名称既可以是实体人士也可以是法人,而记载法律文书中记载的保证人的名称的目的在于,利国家、利社会、利公共利益和营造社会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必须明确保证人的名称来便于法律文书的执行。
一般情况下,对于特定事项,保证人的名称是相对记载的,即记载保证人的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等信息,只要能够明确表明保证人的身份,就可以。
在保证合同中,记载保证人的名称是一项重要程序,但是保证人的签名也是必不可少的。保证人的签名作用有两个:一是表明保证人认可其对保证义务所承担的责任;二是让保证人明确知晓,自己签定的合同当事人已确认其中的内容,且有效性得到保障。
因此,保证人在保证合同当中,其名称既要记载,又要签署,以便确认其身份,从而使保证合同得到有效执行。
拓展知识:保证书是经当事人同意及签字盖章的书面形式,由一方(担保人或者保证人)对另一方(义务人)履行其某项义务提供担保的法律文件,用于取代原义务人的支付义务,或追索义务人的履行义务。
2023 01/13 1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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