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个事情是 原业主缴纳的物业费然后发票开租户的抬头 这样是允许的吗 第二个事情是 租户转账的时候用的温州的一家公司 但是现在开票想开丽水这家公司的抬头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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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5035 | 提问时间:2023 01/11 11:18
答:第一个问题:原业主缴纳的物业费然后发票开租户的抬头是允许的。根据我国发票法规定,开票的抬头应该与付款方的名称一致,因此发票的抬头应该是租户的名称。
第二个问题:租户转账的时候用的温州的一家公司,但是现在开票想开丽水这家公司的抬头。这样的做法是不允许的。根据《发票管理条例》规定,发票的抬头只能按照实际付款单位的名称填写,不能错误等开具发票或冒用他人名义开具发票,否则将构成发票诈骗。因此,租户转账用的那家公司的名称才是发票抬头应该使用的名称。
拓展知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条例,发票的开具应遵守以下原则:
(1)发票的开具应当真实、准确;
(2)发票的开具必须依法确定内容;
(3)发票的开具应当合规;
(4)发票的开具应当根据付款人和收款人之间的实际情况进行。
2023 01/11 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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