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商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
消费税税率为10%。甲公司委托外单位加工一批应税消费品(非金银首饰),发生如下经济业务:
(1)发出原材料300000元。
(2)材料加工完成支付加工费60000元,增值税7800元(经税务机关认证
可以抵
扣),由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40000元;收回
的材料直接出售。
(3)收回的材料验收入库。
(4)将该批材料全部对外出售,收取价款400000元,增值税额64000元。
(5)结转材料销售成本。
要求:根据上述经济业务编制会计分录。

问题已解决
所属话题:
#实务#

84785044 | 提问时间:2023 01/07 15:48
您好
(1)发出原材料300000元。
借:委托加工物资 300000
贷:原材料 300000
(2)材料加工完成支付加工费60000元,增值税7800元(经税务机关认证可以抵扣),由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40000元;收回的材料直接出售。
借:委托加工物资 60000+40000=100000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7800
贷:银行存款 100000+7800=107800
(3)收回的材料验收入库。
借:原材料 300000+100000=400000
贷:委托加工物资 400000
(4)将该批材料全部对外出售,收取价款400000元,增值税额64000元。
借:应收账款 464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40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4000
(5)结转材料销售成本。
借:其他业务成本400000
贷:原材料 400000
2023 01/07 15:51
相关问答
查看更多最新问答
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