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月,张姗、李师、王伍、赵陆共同投资设立一家经销电子产品的有限合伙企业。
合伙协议约定了以下事项:
1、张姗以现金4万元出资,李师以房屋作价7万元出资,王伍以劳务作价3万元出资,另外以商标权作价4万元出资,赵陆以现金6万元出资;
2、赵陆为普通合伙人,张姗、李师、王伍均为有限合伙人;
3、各合伙人平均分配盈利、分担亏损;
4、合伙企业的事务由王伍和赵陆执行;
5、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财产份额的,不需要经过其他合伙人同意;
6、合伙企业名称为“建安电子营销部”
逐一分析合伙协议内容中以上条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
问题已解决
所属话题:
#实务#
84785010 | 提问时间:2022 12/27 13:37
你好同学,稍等回复您
2022 12/27 1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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