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经朋友介绍认识了商人朱某,两人一起来到另一个城市进货。当日下午,朱某将装有2万元现金的行李包与王某的包一起,寄存于顺安旅馆行李寄存处,两人说好第二天一块去某公司看货,王某爽口答应。为了表示信任,朱某将寄存单交由王某保管。当晚,王某趁朱某上卫生间之机,忽起贼心,从旅馆寄存处将自己及朱某的行李一并取出,逃离该市。随后,朱某发现被骗,立刻报案。几天后,王某被抓获,但他仍然不承认是自己所为。问题:王某的行为如何认定?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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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4977 | 提问时间:2022 12/13 20:32
好,这里本属于共有财务。 那么王某私自独占并转移,属于侵占他人资产营业。 对于朱某的损失,王某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2022 12/13 2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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