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生产电视机、显示器等机电产品的外销型企业,属于一般纳税人。按现行税法,公司出口产品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具体是,在产品出口时,先征17%的增值税,待产品出口后,再退9%的增值税,即实际税率为8%。康佳公司针对现行政策,制定了周密的税收筹划策略。该公司通过其下属控股企业,将出口产品的售价,压低至材料成本价,以远低于实际成本价的售价,将产品销售到境外。由于产品未实现增值,销项税额扣除进项税额后,他们不仅不交税,还可退税。而税务部门仅仅从增值税的会计信息上,很难区分出是由于人为压低售价造成的,还是由于当期外购业务过多而投入产出较少造成的。请问:1.对康佳公司出口产品中的交易事项,会计上应如何处理?2.有人说,现行增值税的会计处理是按收付实现制原则,而不是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核算的,使得会计信息资料缺少可比性,也违背了配比性原则。对此,应如何评价?3.作为一名准会计从业人员,如何评价康佳公司的税收筹划策略?4.康佳公司一味地压低出口产品价格,会不会遭遇反倾销调查。如果遇到反倾销调查,甚至出口产品被加征反倾销税,作为公司的会计人员,如何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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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5034 | 提问时间:2022 12/08 13:00
从国际经验看,仅凭劳动力成本而树立的竞争优势最有可能遭受反倾销调查
2022 12/08 1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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