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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如果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税款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 问题1:“部分房地产转为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转为自用和用于出租的判断标准是什么?企业说转为自用和用于出租,就直接认可吗?指会计上转为固定资产?指小确权为自己公司?还是直接自己使用就算转为自用?用于出租,是指小确权后用于出租,还是指大确权后直接用于出租? 问题2.该部分转为自用房屋和正常销售房屋的土地成本和建筑安装成本都混在一起.那在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时,要怎么实现“不征收土地增值税”?怎么实现“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怎么计算“相应的成本和费用”? 问题3.如果只是临时出租,以后有人购买再销售出去,这种情况是否纳入土地增值税清算,是否计收入,是否扣成本?
丢了玉兔的嫦娥 | 提问时间:2022 11/20 09:39
税法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税务师
1.部分房地产转为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转为自用和用于出租的判断标准是什么?企业说转为自用和用于出租,就直接认可吗?指会计上转为固定资产?指小确权为自己公司?还是直接自己使用就算转为自用?用于出租,是指小确权后用于出租,还是指大确权后直接用于出租? 这里是税务机关会有具体的判断方法,我们在做题时按着题意的要求计算就可以了 2.该部分转为自用房屋和正常销售房屋的土地成本和建筑安装成本都混在一起.那在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时,要怎么实现“不征收土地增值税”?怎么实现“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怎么计算“相应的成本和费用? 这里是用相关的费用乘以销售比例的 3.如果只是临时出租,以后有人购买再销售出去,这种情况是否需要将其纳入土地增值税清算? 这种是不用的。
2022 11/20 1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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