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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
公司为一家制造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商品销售和提供服务均为主业且全部符合收入确认条件,销售成本月末一次结转,M产品的单位成本为80元。2019年7月该公司发生下列业务:(1)1日,向乙公司销售M产品8000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8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10.4万元。商品当日已发出,并且控制权已转移,甲公司上月已预收乙公司30万货款,余款于当日收讫并存人银行。(2)3日,与丙公司签订一份服务合同,期限为9个月,合同总收人225万元(不含增值税),已预收135万元,甲公司能够合理估计履约进度,履约进度按照已发生成本占估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截至7月31日已发生成本32万元,预计完成该合同义务还将发生成本128万元。(3)5日,采用托收承付方式向丁公司销售M产品7500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75万元,增值税税额为9.75万元,上述款项尚未收到,无其他收款条件。(4)6日,按照与戌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以短期租赁方式将上月初取得的一台拟自用的生产设备出租给戌公司。31日收取当月租金2万元(不含增值税)存人银行。该设备原价60万
84785034 | 提问时间:2022 11/14 19:49
微微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初级会计师,税务师
您好,请问有什么可以帮助到您?
2022 11/14 1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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