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丁共同出资设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中约定:甲以现金30万元出资,乙以机器设备作价30万元出资,丙以房屋使用权作价30万元出资,甲与戊订立合同,约定将其所持有的全部股权以3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戊。甲于同日分别向乙、丙、丁发出拟转让股权给戊的通知书。乙、丙分别于同年6月20日和24日回复,均要求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甲所持公司全部股权。丁于同年6月9日收到甲的通知后,至7月15日未就此项股权转让事项作出任何答复。
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公司章程中的约定是否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若有请指出并说明理由。

问题已解决
所属话题:
#实务#

84784964 | 提问时间:2022 11/03 14:36
同学你好,请稍等,这边为你回复
2022 11/03 14:43
相关问答
查看更多最新问答
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