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在国外购进原木加工成板材运回国内销售,在国外称之为乙公司;丙公司为甲公司在国外收购的加工厂,甲公司拥有丙公司70%的股份;丁公司为甲公司在国外收购的车队,甲公司拥有丁公司80%的股份。
甲公司在国外为三个公司设立一个备用金账户用于核算甲公司付给乙丙丁三个公司的往来款与乙丙丁公司的现金的统收统支。
2022.10.10日,甲公司付给此备用金账户120万元人民币,其中39万元转给乙公司:30万元用于采购原木100方,6万元付100方原木加工成板材的加工费(付给第三方的加工费用),3万元付原木与板材的运费(付给第三方的运费),100方原木加工成板材55方;
2022.10.13日转给丙公司60万元购买备品备件,上月丙公司代客户李加工板材1000方,每方加工成本300元,加工费收入合计50万元,款至9月30日未收到。
2022.10.14日转给丁公司10万元用于车辆的维修保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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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职称#

73552604 | 提问时间:2022 11/03 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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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11/03 1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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